【藝評筆陣】假如我是選委
文︰周博賢 | 上載日期︰2017年2月15日 | 文章類別︰月旦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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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

說「假如」,是因為去年底參選特首選委的我和「文化同行」團隊的隊友,未能當選「文化小組」選委。近日特首選舉鬧得全城熱哄,我不禁落入「選委模式」思維,幻想如果那時當選,將如何應對今天的亂局?在此之前,先來個簡單的選委選舉「賽後檢討」。

 

選委中「文化小組」的選民基礎,跟立法會「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功能界別的「文化」範疇相同,即只有受過政府資助的藝術團體才合資格登記成為選民,個人藝文工作者無票。我去年九月參選這功能界別時,得809票(對手馬逢國得1,389票,總選民數字為2,772),來自文化小組的票相信達七成或以上,即起碼560票。可是到十二月選委選舉時,我只得423票,「文化同行」的平均得票更只有367票,估計是於早前立法會選舉中支持我的選民未有傾巢而出。由於「文化同行」跟對手陣營的得票平均只相差150多票,若這些「消失票」也全數回歸,結果會很不一樣,起碼「文化同行」部分成員也會當選。

 

當然,這些「消失票」可能是流失到對手陣營,但相信這些選民全數「轉軚」的機會不大,較多可能是因為選委選舉的公眾認知和關注度一般不及立法會選舉,選民覺得事不關己或在自己能力範圍以外,投票意欲便相對較低;我方未能成功令他們更熱切和積極前來投票亦是責無旁貸。另外,在選委選舉投票日前兩天的十二月九日,梁振英宣佈不角逐連任特首,也有令坊間鬆一口氣的效果,選委選舉普遍強調的ABC(Anyone But CY)號召力看似大減(雖然我方不主張ABC),也令選民稍稍鬆懈下來,不再覺得投票是迫在眉睫的事。我們在消息宣佈後,也在街站反覆呼籲市民不要掉以輕心,但畢竟離選舉只得兩天,再呼天搶地也為時已晚。

 

叧外,不同選舉之間選民資格的不同,也令選民十分混淆,弄得連自己有沒有票也不大清楚。去年碰巧夾在立法會和選委選舉之間,是三年一度藝術發展局的「推選活動」(以下也簡稱「選舉」)。這選舉的選民基礎較闊,以個人為單位,包括受資助藝團所推薦的員工與藝術家,和擁有本地院校頒授藝術學歷的個人。所以藝發局的選舉中,「藝團票」分散成眾多被推薦人士的個人票,他們不必「被代表」,個人意志和取向可透過手中一票體現出來。可是到了後來的選委選舉,他們本滿心歡喜地以為可以像藝發局選舉般支持我們,或因此未有著緊地向有票的藝團朋友「箍票」,到臨近投票時才發現自己無票已經太遲!

 

但無論如何,曾參選立法會和藝發局選舉以致當時有相當業界關注度的我,在喚起選民對選委選舉的迫切性和就不同選舉的選民資格宣傳工作上,實在做得不足,令「文化同行」團隊落敗,對此仍耿耿於懷,需好好反省。其中一樣必需承認和借鏡的,是建制派對手在功能界別內強勁的組織動員能力。這種能力得來不易,靠數以年計的「地區工作」累積而來。以文化界為例,據了解,他們有組織地分散大量人力,在每區發掘和接觸有藝文興趣的人,協助他們籌辦活動,噓寒問暖,幫助他們發展個別藝文興趣範疇的水平,給予展演、發揮、交流或聚餐的機會,並協助他們登記成為選民。這些以人情維繫的堅實網絡,加上掌握了選民的個人資料後,到選舉時,便「養兵千日,用在一朝」,「接頭人」會聯絡和催谷他們投票,在投票意向上提供指引,配合完善的監察/匯報機制(如「接頭人」在票站外「數人頭」),確保這些選民完成「任務」。我們當然沒有類似的財力、人力、組織架構和實踐經驗複製以上的操作,而且在某些環節上這種操作方式或違背我們尊重個人意志的原則,但當中總有可參考的地方,好讓在未來五年間好好改善。

 

如今沒有當上選委,毋須直面處理當今亂局,也許未嘗不好。但當看到現時的爭論每多落在選委自身的內心掙扎,即面對「lesser evil」與「堅持原則」的兩難時,我認為選委的責任還是應交給選民作出決定,再次諮詢選民的工作必不可少。如果我是文化界的選委,會起草一份包含兩部分的諮詢問卷供選民填寫,第一部分由他們就以下四項品評特首候選人的準則排列先後次序:

 

一)文化政策

 

這牽涉候選人就核心文化政策如工廈和空置校舍使用、文化局、西九香港故宮文化博物館、調撥資源支持藝文發展、重點發展的藝文範疇、如何鼓勵私人機構支持藝文發展、加強藝術教育、古蹟保育等的看法。

 

二)社會政策

 

我相信要令文化藝術和創意產業得以成長,單有核心的文化政策並不足夠,政府能否營造寬鬆、包容和多元的社會環境,好使市民有更大的空間投入文化生活也非常重要。所以這裡要看特首候選人對全民退保、標準工時、回購領展、租務管制、強職金對沖、小三TSA(現稱BCA)、版權修訂、公共空間管理等的倡議。

 

三)政治主張

 

這當然指候選人對基本法廿三條立法、是否在「人大831」框架中重啟政改、司法獨立、立法會功能界別和分組點票制度、特首擔任大專院校校監必然制等的取態。

 

四)阻止「邪惡」(Evil)的效力(或簡稱「辟邪力」)

 

Evil是指「梁振英施政路線、西環治港和惡質管治」。這牽涉填卷者對各候選人對Evil的程度、民意、勝選機會、即使勝選後會否被中央任命等的判斷。

 

第二部分由選民就每位候選人在上述四項準則由1至10分中評分。

 

收集了問卷後,先選取最多回覆者就第一部分的排序。例如收回100份問卷,有80份也選擇(一)、(四)、(三)、(二)的排序(即先考慮候選人對文化政策的主張,然後看其「辟邪力」、政治政策和社會政策),就以這排序作下述運算的基礎。

 

至於第二部分的評分,則從所有收回的問卷中計算每位候選人於各項準則的平均分。例如在收回的100份問卷中,候選人甲於「文化政策」的總分是600分,則平均分是6分。

 

最後,需運算每位候選人的總得分(即各人每項準則的「排序後加權平均分」的總和),例子如下:

 

候選人甲

排序

權重(A)

平均分(B)

得分(A x B)

(一)文化政策

4

4

16

(四)辟邪力

3

8

24

(三)政治主張

2

3

6

(二)社會政策

1

5

5

 

 

總計:

51

 

候選人乙

排序

權重(A)

平均分(B)

得分(A x B)

(一)文化政策

4

8

32

(四)辟邪力

3

2

6

(三)政治主張

2

3

6

(二)社會政策

1

6

6

 

 

總計:

50

 

候選人丙

排序

權重(A)

平均分(B)

得分(A x B)

(一)文化政策

4

3

12

(四)辟邪力

3

1

3

(三)政治主張

2

9

18

(二)社會政策

1

8

8

 

 

總計:

41

 

在這情況下,選委須按諮詢的結果提名和投選較高總分的候選人甲。舉另一例,假設上述候選人每項準則的平均分不變,但多數問卷選擇的第一部分排序為(一)、(三)、(四)、(二)時,各候選人總得分便改變如下:

 

候選人甲

排序

權重(A)

平均分(B)

得分(A x B)

(一)文化政策

4

4

16

(三)政治主張

3

3

9

(四)辟邪力

2

8

16

(二)社會政策

1

5

5

 

 

總計:

46

 

候選人乙

排序

權重(A)

平均分(B)

得分(A x B)

(一)文化政策

4

8

32

(三)政治主張

3

3

9

(四)辟邪力

2

2

4

(二)社會政策

1

6

6

 

 

總計:

51

 

候選人丙

排序

權重(A)

平均分(B)

得分(A x B)

(一)文化政策

4

3

12

(三)政治主張

3

9

27

(四)辟邪力

2

1

2

(二)社會政策

1

8

8

 

 

總計:

49

 

按此運算,選委須提名和投票支持候選人乙。

 

我固然不是問卷調查和統計學的專家,以上提出的諮詢辦法必然漏洞多多,如方法學上如何發放和收集問卷?問卷中的用詞會否影響受訪者的回覆?回收率低時怎辦?怎樣釐定回收率的高與低?第一部分由填卷者排序的準則為何只局限於現時的四項?能否加入「執行力」、「班底」、「配偶的形象」等因素?另外統計學的問題也包括為何選用平均分?權重的份量為何是4、3、2、1的排列?再者,在實質操作上,這種方法會令選民眾多的界別(如教育界)工作繁重無比,選委們未必可以應付。我在這裡不是想提出一個絕對科學化而有效的方法進行選民諮詢,而是強調諮詢的重要性。選委們與其囚困在內心的掙扎,或投入社交媒體的口誅筆伐,倒不如思考用怎樣最客觀、具代表性和可行的方法,從選民中再次取得提名和投票意向的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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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博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