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評筆陣】藝術產權與自主
文︰甄小慧 | 上載日期︰2018年5月16日 | 文章類別︰月旦舞台

 

活化工廈項目「Genesis」(網上圖片)
城市︰香港 »
藝術類別︰其他 »

2018年5月

 

香港演藝界有創作自由,卻沒有製作自由。製作對表演藝術非常重要,無論是「九大」藝團也好,中小型團體也好,賴以生存和長遠發展就靠經典劇目(repertoires)。製作節目涉及的生產要素,大體可分資金和場地兩類,生產要素越有掌握,自主權越穩固。根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組成的《國際人權憲章》,創作自由早已是基本人權,現政府盡可能不觸碰。反之,製作自由卻處處留難;政府資助追不上通脹、劇院數目與人口增長脫鈎、靠政府委約才敢製作、排練場地租金昂貴、製作風險明顯、選材不得不先應市而後行。你有察覺到製作的局限嗎?何苦來由呢?

 

縱橫文化,發展承擔

 

經典劇目不是靠自吹自擂堆砌而成,節目先要面對忠實觀眾和評論界的挑戰,所謂見賢思齊,經時間在市場修正演出而確立藝術意義和價值,透過互相批評來提高作品質素,促使更廣的觀眾群支持,其地位確立於三方公認而營造出來。文明的社會能容納多層次的品味和風格,方便主文化和次文化的關係圈形成,以供大眾投其所好,按需要自行追求,主次間的藝術家各施各法經營自己的市場。故此,文化上,政府有責任將品味分層和風格延伸。香港在英國殖民政府管治下,於東西方冷戰期、經濟起飛期出現過,那是上世紀七十至八十年代的事。現在的文化無法發展,可謂文化發呆期!

 

藝術家若果擁有創作、製作、公演的自由,藝術市場化就具雛形,觀眾和藝團之間的交流和交易便真正開始。現時較具市場佔有率的大型藝團,其年度收入比例佔支出約四至五成,當中包括藝術教育的學費收入。假設藝團的劇目創出佳績,單從票房獲利三至四成,相對減低對政府資助的依賴至六成,爭回節目製作的自主權 (autonomy)和話事權(bargaining power),一來不必經營多條生產線(production line)來取得財路(money line),二來專心發展和鑽研演出,從中建立班底和合作的生產關係網,發展出自家的經典劇寶或「定目劇」,再從製作中慢慢培訓二線的創作新人。有了小小的私人市場就不必事事受制於政府這位藝術節目的獨家買辦。何解穩當發展藝術市場化重要呢?因為這是文化民主化的過程 (cultural democracy),反過來穩固創作自由和製作自由的社會地位。藝團的資金來源單一依賴政府,自主性的經營條件偏弱,偶有政策改動,便要隨官方的指揮棒變換步伐。政府有責任資助藝術,扶植文化實力,建立大家對本地文化的自信。正常的政府會重視市民支持的,理想的文化藍圖盡可能縱橫實力兼備;橫向令社會出現節目特色化(differentiation),題材「大路」和小眾的作品互相在市場角力,激發民間討論;縱向發展藝術文化品味,同時奠定經典主流地位和次文化價值。

 

藝術市場化是有條件的,那就是藝團擁有自己的演出場地。覺得很難嗎?哪來權勢擁有劇院?哪有資金長租劇場?十萬個不可能嗎?大家先來看看藝團的財路吧!現時香港的表演藝術製作大體有三路資金來源:政府、觀眾、私人機構。政府供應委約公演、資助場地、人才及其專業知識。從另一角度依費約翰教授(Prof. John Pick)所言,政府透過資助、牌照、學歷干預表演藝術生產。現今實況說明,沒有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的委約酬金和製作費,區區五十萬就令藝術家的創意停留在開發期,裹足不前。此外,例如香港藝術發展局(藝發局)派了資助,但萬一政府場地申請落空的話,難道要去香港演藝學院、香港藝術中心等收費較高的私營劇院公演嗎?還是改變方式在街頭快閃?這是名副其實的兩難!再者,缺乏專業訓練的新進、沒有經過業內人事層層考核的學生,其身分和技藝等社會資本較少,申請藝術資助時,勝算總比具專業訓練的演藝學院畢業生低。

 

政府是協助還是干預,只是一線之差,介乎保守和開創之間的分寸,呈現在藝術的管治術之中(the art of governance for the arts)。政府和受資助藝團的權力關係是雙向,往往在爭議中互相影響,大家以「發展」的大前提下互取最大的利益。對政府而言,卸責失職的後果是負上禮崩樂壞、瓦解文化傳統、掉失先賢貢獻之惡名,在保守制度中權衡輕重,處事從緩不從急。對藝術家而言,藝術品是開創性。藝術家在有限條件下體現無限的自由意志,經此獲得情感和覺悟,再供觀眾想像世上有藝術這一環超越物慾的形式,當中激發大家的快感,賜予作品既主觀又普遍理性的意義。故此,觀眾的存在和意見對藝術家的自我修為極之重要。目下留在資助制度內苦幹的創作人,依舊堅持文化藝術的內在價值(intrinsic value),離市場投機的思路頗遠,反而對社會頗有承擔,創作之餘肯培育觀眾,減慢其流失情況。可惜,限於資金和人力,他們無法累積經驗摸索出有效的推廣方法,無從具策略地建立穩定觀眾群,藉此避開官僚的干預,局限了應有的發展。

 

培育觀眾本應是政府的本分,運用縱橫策略先在大眾傳媒介紹基本藝術知識,進而鼓勵商業報章刊載評論、文學小品、藝人訪談等軼事。最終願意購票入劇院的已是高質素、有追求的觀眾。由藝團單方面來做創作和教育,中小型藝團當然吃不消!現時要爭取觀眾購票入場,單從針對他們對你那場節目的感性渴求已不太奏效,實情是要爭奪他們的閒餘時間和金錢,務必將節目成為選擇中的優先考慮(priority)。資本主義市場內的產品選擇多,而消費者的時間和閒錢又有限,若果連藝團也沒有錢和時間,推廣根本難有成效。然而,觀眾支持與私人捐助之間是相輔相成;穩住票房和口碑才能產生互惠互利的機會,才有望獲得私人機構的注意及信任。

 

政府資助有制度局限、觀眾支持實屬必須卻無法累積、藝發局的資金又遭政府限制在每年一億多元,連藝團也學懂體恤局方的難處了。部分中小型的表演藝團已成立十多年,獲藝發局三年制資助的藝團也有十個以上,但他們終日還要為節目的製作資金、演出場地而大費周章,耗費精力在錢和排演場地兩項生產要素上。藝術家要開源自力更生,惟有從本小利大的方向想辦法。例如,在既有的排練室開辦訓練班,甚至舉辦小型演出,從生產要素獲取利潤。藝團擁有演出場地涉及私有產權,據張五常教授解釋,產權分四類:擁有權、使用權、定價權、轉讓權,透過對物件的支配權掌握私有的生產權利。租用工廈廠房作排練及教學是租客的權利,從中獲得演出、教課等使用權,對門票、學費的定價權,短租予同道作排練的空間轉讓權,是否業主根本沒有影響。這樣,藝術家不必擁有排練室的業權,便可盡用此三種權利,以提升經營的自主性。

 

蟬翼為重,千鈞為輕

 

可惜,「活化工廈」政策打散了藝團的計劃。政府在二○○九年十月推出一項將工業區變天的規劃,美其名「重建舊區」、「安全善用」,推廣的名目正面可親,確保認受性高而順利執行。翌年二月二十一日,「自然活化合作社」發起遊行請願,對「活化」政策表達不滿。政府透過「除舊」的糖衣毒藥來推高租金,結果逼走資金有限的藝術家租戶。陳雲根博士同年作出批評,點出政府「活化」工廈產權的即時效果,是中間人「落釘」圖利,工廈變得奇貨可居,於是以加租方式趕客,藝術家以至林林總總的小租戶被物業市場淘汰而去。據報工廠大廈租金在二○○九年至二○一四年之間飆升61%,工業區變成炒家樂園。

 

當年英治政府為了發展工業,將地段劃成工業用途,以低於市價的價錢賣出作廠房,嚴格監管買賣以便扶植工業長遠發展,締造特惠工業的生態區和產權區,故此,現在若要變賣業權就要補回地價。然而,政府的做法首先為大業主營造更有利的買賣市場,原本要他們補回十億八億給政府才可離場,現在卻優待他們先賣出整棟舊物業,炒家接貨後趕上「活化」的順風車,借助免補地價措施作為圖利工具,申請免費更改物業用途,由工業用途變為非工業用途,當中改建成酒店、商廈的比比皆是,落成後炒家轉手賣出發大財。

 

「活化工廈」的政府帶頭對工業區放寬監管,引入商界和地產發展商,實行「太公分豬肉」,各自分得豐厚利潤。「落釘」後區內生態改變加上有實例可循,變賣資產的小業主亦開始增加。第一輪活化行動已於二○一六年閉幕。去年,施政報告提出活化計劃要繼續,第二輪將於本年上演。今年初已有報章轉載某大地產商的專業意見,明顯關切香港的住居短缺問題,建議政府再放寬審批規條,於活化後的工業區提供住所,以舒緩棘手的住居問題。若果新政策容許地產商在區內興建住所,不再是「分豬肉」那麼小兒科,簡直會瞬間「發過豬頭」。

 

還未有活化政策的年代,藝術家曾經擁有工廈的使用權,因為他們願意擔起使用的風險:噪音、衛生、空氣污染、渠管爆裂等不便。靠忍受如此環境換取製作自由和自主,大部分藝術家比較過後還是樂意的。有了政策後,風險轉由業主負責,甚麼檢控、罰款、釘契均由政府執法控告業主違規。藝術家的使用權,乃至透過使用而出現的轉讓權和定價權終止了,他們的原有產權變得不穩定。為何政府要指明由業主負責,發告票給業主而不是租用的藝術家呢?假若,藝術家在單位做出非法行為而一走了之,政府追查的時間增長兼行政成本提高,而現時的政策將業主變成民間的監管者,近距離的管理效果明顯。

 

第二輪活化政策公佈前,戲劇界舉辦公開論壇,向與會人士簡述工業區規劃的歷史因素、工廈改建和轉契的法律程序、藝術家的社會角色,並提及因為二○一六年九龍灣迷你倉大火,官方更嚴格執行工廈的防火條例。藝術家今次受到更多條例局限,原本是業主和租客之間的風險分擔關係,變成整套官方、商界、資助藝術界之間的權力關係,網羅地政署、消防署、屋宇署、食環署、衛生署、地產發展商、物業買家、廠房業主、藝發局、藝術家和觀眾。面對未知的新措施,卻已預見更多更複雜的規條。當社會鼓勵藝術家在創作時破格(breakthrough),卻提醒他們在執行製作時不准破例(break rules),創作和製作的發展條件充滿矛盾又欠缺彈性。正當大會細心講解有關牌照申請時,席間有位藝術家吐了短短一句:「又不是由藝術家來申請!」這觀點猶如當頭棒喝,藝術家們已經在整個「活化工廈」議題上失去話語權,屈服於科層(bureaucratic hierarchy)的秩序理性之下,沒有業權的創作人完全失去影響力,令人越聽越黯然神傷。

 

無財無場,神仙難變

 

論壇過後,業界建議民政事務局(民政局)成立跨部門協作小組,從而為藝術家爭取權益。奈何,其成立的困難頗多。九七年前,香港有政務總署(現稱民政事務總署)統籌地方工作,舉辦社區層面文娛活動所需的申請許可,經政務官與消防處和警務處協作,甚麼牌照申請、科層程序相對簡單。現在,地政署和屋宇署隸屬發展局,消防處隸屬保安局,文化發展工作則歸民政局。地方文娛事項升至局級層面,各個局各自有服務指引,為了突出工作表現及達到預設工作目標,指望臨時協作小組備有足夠權力,從中協調為藝術家的利益而達至共識,是難上加難吧!記得第一輪「工廈活化政策」推出之際,時任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也只能四出呼籲工廈業主,以優惠價租予創意產業人士,沒有成立跨部門工作小組。當年,「自然活化合作社」遊行的第一站就到藝發局交請願信。自此,藝發局不斷有鼓勵業主將單位以低於市價的租金租予創作人,先有香港仔創協坊(Genesis)內的ADC藝術空間,再有觀塘柏秀中心的ADC藝術空間,職責所在算有交代了。你看香港貿發局轄下的香港會議展覽中心,局方的自主性就憑擁有權而產生定價權、轉讓權。你再看看藝發局,它沒有足夠資金,沒有場地,惟有在能力範圍內遊說業主吧!奈何,業主的社會公益責任始終難敵經濟利益的引誘,這類遊說工作吃力不討好,成效不會太大太久。

 

筆者坐在公開論壇的座位上,想到凡此種種的局限,頭開始劇痛,口中喃喃自語:「當政府不是由民選產生,由一個不正常的政府主事,怎能期望它擔起發展文化藝術應有的責任呢?它又豈會積極開拓香港縱橫的文化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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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藝術行政人員,任教於香港中文大學文化及宗教研究系,文化管理文學碩士課程之講師。「文化工作坊」創辦人及總經理,香港藝術發展局舞蹈界別之審批員。香港中文大學文化管理碩士,美國紐約城市大學亨德學院(Hunter College)劇場藝術學士。現為香港大學社會學系博士生,研究藝術官僚行為。

 

事業發展始於舞台管理,繼而藝術行政,及至文化發展研究。曾於政府、公營藝團、私營藝團和基金會負責藝術行政工作,近年致力研究香港藝術政策及藝術教育。

 

藝術行政,好簡單,一個十字,一橫一直,藝術crossover行政,被藝術家嚇倒之後,在觀眾面前站得起來的,才是藝術行政人員,你們說是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