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評筆陣】雲門「是誰」?「誰的」雲門!(上)
文︰夏學理 | 上載日期︰2015年9月10日 | 文章類別︰月旦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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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

 

2015年8月17日,一篇以「雲門教室‧今秋登陸」為題的近七百字報導,登上了台灣「工商財經」專業報紙的版面。報導內容概為:「雲門舞集舞蹈教室」看好中國大陸一胎化、日漸重視孩童教育,將投資六、七百萬元,進駐大陸「蘇州誠品」,開設海外第一家闢有四間教室的中大型規模雲門教室分館,預計今年(2015)10月初開課;雲門教室粗估,一年一館可以招收三百名學生,兩年可望損益兩平。

 

此篇報導的最主要被報導對象「雲門教室」(全名:雲門舞集舞蹈教室)究竟是誰?又是屬於誰的?是不是歸於享譽世界的「非營利組織──雲門舞集」所有?在查詢台灣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系統後了解,「雲門教室」乃屬「營利單位──雲門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至於即將在下個月於中國大陸「蘇州誠品」正式開班招生的「雲門教室」,則在另經查詢中國大陸工商系統後顯示,係由「營利單位──蘇州雲門藝術培訓有限公司」所設。

 

在進一步討論「非營利組織──雲門舞集」與「營利單位──雲門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暨「營利單位──蘇州雲門藝術培訓有限公司」的關係之前,筆者擬先對「雲門舞集」暨其創辦人林懷民與台灣「工商財經」界的若干代表性合作案例做個簡要回顧:

 

首先,若就上揭報導的露出區位而言,這篇與「雲門舞集」有關的新聞訊息,雖載於「工商財經」專業媒體的「財經要聞」版,而非一般綜合性平面媒體的「文化、藝文」版,但因「雲門舞集」暨其創辦人林懷民曾先後為台灣的「工商財經」界擔任過「品牌代言」或簽署過「品牌授權」,譬如:流行服飾品牌Net,即為1993年由雲門舞集林懷民所代言之品牌、1995年雲門舞集指定授權之商品品牌、2003年雲門舞集三十週年指定授權之商品品牌;或將「雲門舞集」的 logo(徽標圖形)做為商標授權之標的,授權震旦集團──宜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雲門字號創設咖啡館;或授權宏碁公司(Acer)使用「雲門」商標,推出雲門手機,並授權「行草」音樂鈴聲下載等;或代言台灣菸酒公司的「上青」啤酒、中華航空公司的雲門彩繪機與商務艙代言等,足見「雲門舞集」與林懷民,間或有著躍登上台灣「工商財經」專業報紙「財經要聞」版面的機會。

 

其次,誠如林懷民自身所認為的,藝術結合商業並不衝突,還希望能接更多的廣告。對此,林懷民曾於2009年7月接受電視新聞採訪時對媒體記者表示:「藝文團體也是一個生活的,我們的演出是生活面的,我不太覺得有甚麼衝突,看你是甚麼產品」。

 

在商言商,無論是「品牌代言」亦或是「品牌授權」,二者均屬典型的商業應用契約行為。以雲門舞集暨林懷民的「品牌代言」為例,其所指的,就是雲門舞集暨林懷民在甲乙雙方合意簽訂的契約內容裡,為某一特定品牌、產品或服務進行廣告代言,以使該特定品牌、產品或服務更容易被公眾所接受,或在同業競爭中更顯突出。至於「品牌授權」則是雲門舞集暨林懷民將其所擁有的品牌、logo(徽標圖形)、演出作品、靜動態影像、教材、圖文資料、肖像、名字,以及(或)聲音等,透過簽署甲乙雙方合意的契約,將各種權利明文授權給想要使用該些所有權的一方,以利該方可以合法地進行複製、衍生性生產、再製、銷售等商業應用的一種契約關係。

 

當然,隱含在這契約行為中的核心關鍵是:「品牌代言費用」與「品牌授權費用」的多少(亦即:權利與義務)?而此,或就有如2009年7月某電視新聞台於報導「雲門」代言台灣「上青」啤酒時所言:雲門舞集和台灣菸酒公司簽約,內容就是拍攝宣傳廣告、文宣並配合出席各項活動。而「代言價碼」雙方都很「保密」,但合作就是希望互相都能「獲利」。

 

然值得在此多予探析討論的,其實和「藝術與商業的衝突」問題無涉,而是「雲門」之確切身份暨其品牌資產之歸屬為何?因為,若純粹只觀察身為「非營利組織」的雲門舞集,則「雲門」係隸屬於以「創作,展演,推廣舞蹈及其他藝文活動,促進文化發展與國際交流」為宗旨的「雲門文化藝術基金會」(前身為財團法人雲門舞集文教基金會)。如此觀之,「雲門」確實只是一個向台灣文化部申請登記立案的「非營利」組織。

 

但實質上的「雲門」,卻又好似不只是個屬性為「非營利組織」的基金會。因為從台灣經濟部商業司的資料中可見,「雲門」之下,或至少還包括有1996年10月3日,經台北市政府申請登記設立的「雲門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理由是:「雲門國際公司」的董事長溫慧玟與董事柯文昌(普訊創投公司董事長),不但一併身為「雲門文化藝術基金會」的董事,而且「雲門國際公司」的監察人葉芠芠,還是雲門基金會的執行總監兼演出節目部總監。

 

另再就核准營業的項目進行觀察,「雲門國際公司」獲准經營的商業內容包括有:管理顧問業;短期補習班業(雲門教室──雲門舞集舞蹈教室);一般廣告服務業;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批發業;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零售業;文教、樂器、育樂用品批發業;文教、樂器、育樂用品零售業;食品甚貨批發業;食品甚貨、飲料零售業;國際貿易業;日常用品批發業;日常用品零售業;以及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等;簡言之,「雲門國際事業」這家「股份有限公司」,正是一家依《公司法》規定、從事商業活動的「營利」單位。

 

而由於是「營利」單位,所以「雲門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這個從事商業活動的「營利」單位,即又指的是由兩個或以上的個體,依持有公司股票份額的企業組織形式存在;而在「股份」公司的形式下,股份指的又是企業組織(公司、合夥制企業)的所有權憑證。如此,「雲門國際公司」即與其他股份公司一樣,可以通過公開、非公開的方式發行股票,並通過經營、投資、財務融資等方式,創造「利潤」回報給「股東」;另對股東而言,當然也同樣可以選擇出售自己手中的持股,將代表自己對公司所有權的利益轉讓給其他人。

 

基此,值得關注的是,早已被台灣各界歡喜認定為「公共財」、「文化財」、「國家品牌」(名列台灣文化部「台灣品牌團隊」首位),而且長年接受社會廣大捐贈、贊助與國家挹注、志工多如潮湧的「非營利組織」雲門舞集──「雲門文化藝術基金會」,究竟自1996年10月「雲門國際公司」成立以來,從該家進行商業活動的「營利單位」手中,得到過些甚麼?而前後19年間,又一共得到了多少?其所簽訂的權利義務條件,又是否符於比例原則,且無損於基金會內外,所辛勤累計的有形、無形價值暨現有及未來的利益?

 

再者,「雲門國際公司」除了自公司設立之始,即從無間斷地使用著由「雲門基金會」充份授權的「雲門」品牌及「生活律動」教材外,是不是也在實質上,全方位的享有了「雲門基金會」暨林懷民的「品牌代言」光環?因此,當「非營利組織──雲門基金會」暨林懷民,以公開且全面的方式,直接「加持」著「營利單位──雲門國際公司」之時,各方究竟應當將此「加持」視作為「雲門」的品牌延伸(Brand Extension)?「雲門」的分身、孿生?亦或根本就是同一個「雲門」?

 

台灣文化部駐香港機構──光華新聞文化中心主任盧健英曾撰文寫道:「雲門與雲門2的接棒人之所以受到注意,因為反映了雲門是一個公共財的社會價值」。至於雲門自身,則在「雲門基金會」的簡介裡寫道:「雲門自成立之初,就從不曾自我侷限為「只是一個舞團」,而是自我定位為一個與社會同脈動、同生息,將努力成果貢獻給社會的「文化財」。為了妥善管理與運作這個屬於社會的「文化財」,雲門在1988年成立「財團法人雲門舞集文教基金會」,成為民間的非營利事業機構,邀請關心社會文化事務的賢達組成董事會,共同督促與協助雲門發展」。

 

關於上段雲門的自我陳述,亦可見於由台灣「表演藝術聯盟」專案經理兼主任研究員張宏維所撰之「財團法人雲門舞集文教基金會──組織評估與建議」一文內,張宏維寫道:「雲門自1973年成立之初,就從不曾自我侷限為「只是一個舞團」,而是自我定位為一個與社會同脈動、同生息,將努力成果貢獻給社會的「文化財」。為了妥善管理與運作這個屬於社會的「文化財」,雲門在1988年成立雲門舞集文教基金會,邀請社會賢達與領導菁英群組成董事會,共同督促與協助雲門發展」。

 

翻閱2003年5月19日商業周刊第703期,該刊曾以「柯文昌的捐助哲學──創投教父柯文昌捐款不受景氣影響」為題,專文報導了普訊創投董事長柯文昌,曾對「雲門國際」慷慨地做出過五年共四千萬元的捐助,讓「雲門」的921災區「藍天計畫」得以不斷炊。撰文者史倩玲在專文中寫道:「在一次雲門董事會中,雲門創辦人林懷民提出報告,藍天計畫因為缺乏捐款,即將「斷炊」。兼任雲門董事的柯文昌,當下主動表示願意支持這項一年需款八百萬元的活動。」惟在如此壯盛義舉中難免引人尋味的是,除非因撰文者筆誤,自始弄不清「雲門舞集基金會」與「雲門國際公司」的偌大差別,否則,身為「雲門基金會」董事的柯文昌,何以會選擇對「雲門國際」(公司)進行五年共四千萬元的捐助?

 

但在此關鍵處所彰顯的核心問題之一,或也就在於除了雲門自身之外,社會各界恐怕無從、也無能去予以明確分辨:「雲門文化藝術基金會」(雲門舞集基金會)、「雲門國際公司」、「雲門舞集舞蹈教室」(雲門教室)之間的根本差異;而此時此刻,在今年(2015)6月30日,一家依「台港澳法人獨資」身份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蘇州雲門藝術培訓有限公司」,又已開始逐步地啟動該公司在中國大陸進行包括:舞蹈、武術培訓,企業管理諮詢、投資諮詢、商務資訊諮詢;日用百貨、紡織品、服裝鞋帽、文具的批發、進出口、傭金代理(拍賣除外)及相關「營利業務」等商業經營活動。……(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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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加州拉汶大學(ULV)公共行政學博士,目前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表演藝術研究所(行銷及產業組)、表演藝術學士學位學程,以及文化創意產業學程專任教授,同時兼任於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管理學院EMBA專班、美術研究所藝術行政暨管理碩士在職專班、教育學院創造力發展碩士專班;國立臺灣藝術大學表演藝術學院表演藝術博士班、國立臺灣大學創意創業學程、香港教育學院(HKIEd)藝術管理及文化企業行政人員碩士班(EMA),並曾在國立中山大學、國立中央大學、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國立台南藝術大學,以及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北京中央音樂學院、上海音樂學院、北京舞蹈學院等多所大學任教。

 

著有(含合著)文化創意產業概論、文化藝術與心靈管理、展演機構營運績效管理、文化行政、藝術管理、文化市場與藝術票房等專書23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