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重演)——原創作品的成長
上載日期︰2023年10月10日

 

《辯護人》(重演)——原創作品的成長

討論劇目:《辯護人》(重演)

藝評人:李博文、時惠文

主持:陳國慧

初稿整理:江祈穎

定稿:李博文、時惠文

 

《辯護人》參考了台灣一個真實的新聞案件,主角亦有真實的原型。故事主要講述律師陳哲豪為死刑犯作辯護,爭取上訴,希望提倡修復式司法。為犯人與受害者雙方家屬安排會面,當中遇到種種困難,會面後是否真的能達到和解與公義呢?《辯護人》首演於2022年8月,當時因疫情關係,其中三天演出全告取消,故決意於一年後重演,編劇郭永康笑言,重演為劇本提供了教化機會。是次「評深而論」,邀請到藝評人李博文與時惠文,就重演版本的轉化、角色塑造、舞台美學等等,再一次進行深入的討論。

 

 (一)非典型法庭戲

 

《辯護人》有著大量的法律概念,時惠文雖首次觀劇,亦覺得內容清晰,沒有因法律內容而感到難以理解。一般以法律為基礎的演出,觀眾的認知、預設劇情都會發生在法庭。《辯護人》是一個沒有法庭的法庭戲,劇情走向都沒有偏離於案件本身。對於香港觀眾來說,相隔一年,期間社會發生了不同的案件,相信觀眾們再重看作品定必有著不同的共鳴,對於民意、輿論取向更易於了解,更能感同身受於事件內容。

 

對於重演,陳國慧認為劇情方面沒有太大變動,改動較多的主要是於角色轉化及導演處理,一改首演時對白的直接宣講。尤其在角色塑造及對話上,今次都有著更豐富的呈現,強化了角色之間的張力及矛盾。李博文認為首演較著重於修復性司法,涉及較多艱深的法律程序。在重演刪改後,更聚焦在人有沒有教化可能性,使得整個演出核心思想更清晰。導演手法上,有別於一般法庭戲律師面向觀眾說話,主角律師背向觀眾席作出思辯,與觀眾站在同一陣線,對著社會的輿論去思考「為何死囚犯是需要被殺?」,亦同時幫助殺人犯爭取他自己本身的人權。這一個舞台調度,陳國慧認為能呼應時惠文所提及沒有法庭的法庭戲,能讓觀眾有著置身於法庭的感覺。

 

劇中律師這角色有不少複雜的關係,如妻子、女兒、媒體、社會等,對演員的挑戰相當大。時惠文起初認為律師相對更像罪犯,其他人彷彿在審判他,導演似乎故意把律師與罪犯以平行的方式呈現,如律師會提到因為少時景遇相似,他也能理解罪犯;而罪犯給律師的信中,亦提到如果早一點認識,可能結果會有所不同。編劇有意抽出主角的不同身分,以呈現出律師並非單向的英雄式人物。而在家庭關係處理上,加害者及被害者家庭的生活及相處方式,都較主角家庭關係更真實。劇中律師夫妻在家中對話的部分,對話都是圍繞著家庭、社會、法律等等的思辯,像把家庭變成法庭,夫婦家庭生活中的交流感較弱。

 

李博文看出重演後主角家庭生活質感較首演豐富,導演為了塑造場景,讓演員在場景中有不同的行動、動作,如在開場時,主角妻子一邊整理衣服,一邊與律師對話,是一種較生活化的寫實處理。在劇情後段安排一排椅子,妻子與律師各坐一方,當中相隔的空椅子,以較抽象的方式來呈現當時夫妻之間的芥蒂。

 

 (二)舞台設計與故事虛實對比極大

 

舞台設計曾文通以極簡的方式呈現佈景,如舞台上頂有一幅白色布幕,布中有一個洞,光線從中透出到主舞台。這種設計,令到陳國慧對接通到天上,尋求公義等意象有較深刻想像。以寫意的佈景,呈現故事中很寫實的場景及情境,如家庭、學校等,以及處理寫實的題材及角色交流,挑戰性相當大。

 

時惠文覺得簡潔的舞台設計極有力量,上頂布幕透出的光,在某一場景,光線打在背對觀眾的罪犯身上,兩旁都有罪犯的影子,罪犯雖一言不發,只透過演員的狀態與肢體語言,就讓觀眾感到他的懺悔與歉意。而在後半段,同樣的光打在椅子上的陳律師身上,映襯著他與罪犯一鏡兩面的關係。在轉場時,椅子的擺位是在訴說故事,像是所有人在批評某一角色。如此寫意的舞台設計,與寫實的故事設定及內容,產生了強烈的對比。

 

相比於首演,李博文認為空間都有著全然不同的處理及運用。如椅子的擺放,首演是以較為寫實方式呈現,重演部分則以意象方式,透過舞台空間表達角色的心理及行動。以律師審問罪犯為例,正常會以一桌兩椅處理,重演以四張空椅子圍著罪犯,律師每以一個方法向罪犯問話,都會移動到另一張椅子,象徵著不同的方式問話,強調了律師希望罪犯透露更多訊息的心理狀態。

 

(三)角色矛盾與心路歷程的呈現

 

陳國慧認為重演的舞台處理是把焦點放回文本及角色心理上,是一個相當好的選擇。劇中角色都有著很多複雜的心路歷程,特別是律師,而劇本的焦點也不單止落在律師身上,還有很多其他相關人物背負著傷痛、矛盾。觀眾作為全知的角度,更能理解角色們的矛盾,讓演員們有著很大的發揮空間去展示這面貌。

 

時惠文覺得吳醫生的角色相當有趣,為嚴肅劇本帶來調劑。吳醫生的幽默、自嘲的對話帶來笑聲,甚至在開始他不給予醫生判斷,雖呈現方式較誇張,但觀眾亦能在生活中找到這種推卸責任的人物,作為劇中的調劑是有效的。其他角色的呈現都有著真實性,例如加害者父親希望案件盡快結束,就算是兒子(罪犯)接受死刑亦不介意,就算律師提出以非常上訴方式為兒子取得一個更公義的判決,他都拒絕,他也希望能讓二兒子的生活不用再受影響;而加害者母親則希望能盡力救回兒子的性命。兇手父母之間的矛盾、衝突,加強了關係以至案件的真實感。

 

另一邊廂,被害者雙親皆為教育者,但他們完全不能原諒罪犯。父親更為了要讓律師明白失去親人的痛,利用類似綁架的方式去挾持律師的女兒,以其方式教化主角律師,讓他了解為人父母的心情。這樣的設定更讓觀眾感同身受於被害者家庭的感受。飾演加害者及被害者母親的演員較為年輕,她們都成功運用肢體、台詞處理,加強了角色的說服力。

 

如果重演是聚焦於教化可能性的話,李博文認為編劇有意識地運用並列角色的手法,把律師、罪犯、陸老師(被害者父親)以地位平衡、並列討論的方法呈現,也以殺人、綁架這些犯罪行為的討論,更帶出教化可能性的思考。導演在處理上,讓三個角色以同一方式亮相,背向著觀眾,讓觀眾產生代入感,代入他們的立場及所面對的困境,這處理相比首演更為亮眼。

 

重演由劉雨寧飾演加害者母親,李博文更偏向於首演時陳琳欣的演繹,更見母親的內心掙扎,了解自己的兒子殺害他人但仍然想盡辦法為他脫離死刑。而劉雨寧的演繹反見母親有著強烈的陰暗面,嘗試不擇手段,抓住每一個機會保著兒子的性命。雖然表現出母愛,但稍欠對於受害者家屬感受的層次。當重演較著重「教化的可能性」,首演陳琳欣所演繹的母親會較貼近該主題。

 

劇本是以台灣案件作背景,首演會有較多這類台灣語境,所以部分詞彙保留著當地用法,如捷運、阿母(台語:即母親)等。是次重演有作出調節,減少當地用語,增加了代入感。時惠文不覺得會影響投入感,雖然有時會因為台灣用語被提醒了是一個台灣案件,但整體觀看都不感到有距離,是以一個認為是香港發生的事件。不過時惠文認為陳律師與女兒之間的感情未夠深刻,父女關係呈現較為薄弱,欠缺真實感。當中陸老師綁架陳律師女兒後,要陳律師知道「現在你明白失去女兒的感覺是怎樣嗎?」,是展現出該關係實感的好機會,但演員的恐懼不足,並沒有失去親人、骨肉的感覺。

 

(四)主角行動與成長的不明顯

 

於家屬見面的劇情中,陳律師原本有一段長台詞向家屬表達,在重演中由吳醫生演釋該台詞。陳律師於劇中一直極力以不同方法爭取「修復式司法」,劇情到達高潮位置,選擇了吳醫生說服加害者家屬,李博文批評此做法令陳律師脫離了劇情的焦點。無法達至原本劇本的結構。時惠文認為主角的成長歷程和改變要清晰,作品才可觀,醫生的改變及罪犯的人生旅程都相當清晰,陳律師於整個故事經歷中,轉變、成長的呈現卻較為薄弱、不明顯。

 

上有提及到陳律師與罪犯是一個平行、映襯對方的呈現,陳律師可以在罪犯身上看到自己。觀眾能夠了解到罪犯在故事中的轉化,從不太開口說話,往後他提出想與母親見面,到最後的信件他的陳述,雖然不知道他為何殺人,但能夠看到他的改變。相對於陳律師,觀眾單從宣傳文案,會對他有著初步印象,了解到他是一個英雄式人物。但故事由始至終,他都非常清楚他所發生的事,這一種穩定的角色狀態,導致無法呈現陳律師的改變為何。如果陳律師與罪犯是互相的平行,時惠文想像,陳律師到後期慢慢成為初期罪犯不太開口說話的狀態,他慢慢意識對人性、自身家庭關係的認知,到最後陳律師亦選擇沉默,觀眾跟著他一同思考,這樣處理或許更為有力呈現角色。最後一段劇情中,面對觀眾的演講亦可考慮不是陳律師呈現。

 

在結局中,陳律師與妻子討論離婚,當中提及律師誓言與結婚誓言。李博文認為對白無法確定二人是否決定離婚,只能從舞台調度上,妻子的台位偏離舞台位置,而推敲出二人已離婚。這解讀與重演中「教化可能性」的核心,似乎有所違背。以離婚作一個悲劇收場,會引伸兩個意思。第一,夫婦都認為無法改變輿論,律師仍然是一個惡魔的代言人,社會人性是不會改變,與核心意思有相沖。第二,劇中夫婦都希望互相改變對方,但離婚更顯示出人無法教化。《辯護人》如此結局收場,令觀眾對人是否有教化可能性這議題,會感到較為悲觀的看法。

 

(五)結局不確定更能引申討論空間

 

有關原作者是否需要有明確立場,陳國慧認為,以一個沒有確實答案的結局作收場,是較適合此劇本,留有足夠的解讀彈性,能打開一個討論空間給觀眾思考。時惠文亦認為沒有答案是更好,《辯護人》作為一個原創的香港劇本,其實野心相當大,劇本需要處理很多複雜的內容及議題,例如情緒與法律、輿論與法治,探討的事情非常多,充滿大我及小我的對比,令人理解公義與真實發生於個人身上時的困難,這一矛盾的呈現,是此劇本讓人值得讚許之處。

 

《辯護人》演後活動問觀眾一個問題:「如果你是律師,你會不會替王然辯護?」。兩位藝評人都選擇了不會辯護,李博文覺得辯護需要負擔巨大的社會輿論壓力,當中他更重視家人的關係;時惠文研究收復式司法後,發現一般只用於較輕的案件,更感受到陳律師英雄式、不可為而為之,因而自覺不夠力量及決心去作出辯護。主持陳國慧則選擇辯護,因為人是有很多面向,王然雖然是無差別殺人犯,但到底是經歷甚麼事情而有這一步,或許有著不同的原因觸發到他行動,而王然作為一個有精神病背景的人,亦無法判定他當時的精神狀態是否受控。因此,人們似乎不能如此簡單就直接論斷出罪犯判決死刑,無論在王然,還是在自己的律師路途上,主角作為一個律師是很應該去嘗試。由此可見,《辯護人》重演成功提出了爭議性及討論空間。

 

 

 

本文章並不代表國際演藝評論家協會(香港分會)之立場;歡迎所評的劇團或劇作者回應,回應文章將置放於評論文章後。
本網站內一切內容之版權均屬國際演藝評論家協會(香港分會)及原作者所有,未經本會及/或原作者書面同意,不得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