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的日常,不明的空白
文︰小西 | 上載日期︰2015年6月30日 | 文章類別︰藝術節即時評論

 

照片提供: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
節目︰決定.性 »
主辦︰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
演出單位︰葉玉君 x 陳飛歷 »
地點︰澳門崗頂劇院
日期︰9/5/2015
城市︰澳門 »
藝術類別︰戲劇 »

五月初,澳門藝術節開鑼,過大海看了幾個澳門新生代戲劇人的作品,其中包括葉玉君的創作劇《決定.性》(陳飛歷導演)以及卓劇場藝術會的多媒體創作劇《人在她城》(葉嘉文與胡美寶聯合改編與導演)。《決定.性》與《人在她城》見証了澳門新一代劇場創作人的創作視野與力度,卓劇場藝術會的《人在她城》,我將另文再議,本文則只會集中在《決定.性》的創作與演出上。

 

是她還是他

 

《決定.性》是「第十屆澳門文學獎」(2013年)的戲劇組冠軍作品,由第一稿至今,已多次易稿,今次於澳門藝術節公演的,是第五個版本。 葉玉君大胆選擇以「雙性人」為創作題材,通過一單疑似「謀殺案」的偵訊,探討社會邊緣人士在性別保守的主流社會中的罪與罰。

 

 《決定.性》由一單疑似「謀殺案」的偵訊開始,死者是應屆大學畢業生小志,而疑犯則是他的業主兼情人。開始的時候, 《決定.性》的劇情並不複雜:疑犯因把房子租給小志,而與之漸生情愫,於是疑犯瞞着妻子在外劈腿。後來,疑犯因為妻子小產,心生悔疚,而提出分手。小志死纒,疑犯無計可施,唯有鋌而走險,殺人了事。然而,疑犯最後還是決定自首結案。

 

表面看,這只是很普通的桃色風化案件。然而,在心思細密的女警官的連番拷問下,這樁看似普通不過的情殺案卻原來另有文章。原來疑犯十三歲前叫王婉琳,是個雙性人,真正的性別一直不為人自己與其他人發現,直至青春發育期,這個隱藏已久的性別之謎終於爆發,王婉琳及其家人面臨人生最艱難的抉擇:由於她身上擁有兩個性別的性徵,她需要儘快在兩個性別之間,二擇其一。結果,在醫生與與心理學家的多番輔導後,王婉琳及其家人決定了保留男身。然而,選擇性別只是疑犯往後艱難人生的起點。首先,手術不止一次,疑犯需要經過多次手術,受盡無數皮肉痛苦,才能保其男身。但肉身之苦,還不是最重要的。因為社會的目光才是最致命的。為了過新生活,疑犯的母親唯有搬家,幫女兒/兒子換學校。與此同時,有過十三年女兒身的疑犯,還要努力習慣新的身體與性別,其中的艱苦,可想而知。

 

日常生活之暴力

 

之後,疑犯跟一般人一樣,讀書、跟女孩子拍拖、結婚,做好個角色,符合社會期望,努力融入主流的日常生活價值與秩序。疑犯很努力,但他始終無法活得痛快,因為他無法向社會,甚至自己的妻子,袒露自己的性別過去。其次,正正因為他無法向妻子坦誠,他跟妻子之間一直隔着一點什麼。然而,疑犯之所以跟妻子始終隔着一點什麼,恐怕主要還是因為性取向,這也解釋了他為什麼愛了房客小志。換言之,疑犯之所以跟女性結婚,是因為社會的角色期望,這剛好與他的慾望取向抵觸。然而,因為社會責任,疑犯決定與小志分手。在小志一輪質問下,疑犯終於向他告白。聽罷情人的告白,小志認為疑犯應該活得真誠,並逼他向老婆道出真相。疑犯沒膽量做,小志卻代他說了。結果疑犯太太小產昏迷,小志悔疚自殺,而疑犯則企圖訛稱殺死小志,通過法律懲罰自己。 

 

表面看來,《決定.性》探討的是性別邊緣人士在主流社會中難堪的處境。但若果我們細心觀察,卻發現疑犯所代表之雙性人,不過是其他社會邊緣人士之象徵,這些邊緣人士可以新移民、單親、同志。所以,與其說《決定.性》是關於雙性人士的處境,倒不如說,創作人希望透過雙性人這個充滿瞹眛與張力的身份,探討主流與邊緣之間的張力,而更重要的,是主流社會日常生活之暴力。事實上,這種主流社會日常生活價值與秩序力量之大,不單見於疑犯的處境,也見於疑犯妻子一直因為無法跟疑犯有孩子而生之痛苦。表面看來,疑犯妻子痛苦,是因為她未能跟主角生小孩,但想深一層,她認為無法跟主角有自己的孩子、無法跟主角走得更近,或許才是她痛苦的根源。

 

或許,正因為雙性人在《決定.性》中只是個象徵,劇本與演出中難免出現了很多尚待解釋的空白,甚至不合符現實之處。例如,主角的雙性身份為什麼要待至十三歲才被發現?一般而言,雙性小孩的性別身份在出生不久即被發現,而性別手術也大多不會待至長大後才動手做。又例如,疑犯的真正性取向到底是什麼?是男同性戀、異性戀,還是雙性戀?表面看來,疑犯跟小志的關係,是男同志的關係。但考慮到疑犯十三歲前的性別認同是女性,疑犯對小志的慾望會否是一種女性對男性的慾望?又或者,王婉琳原本是個雙性戀者(這解釋了他為什麼對妻子有愛)。這些在《決定.性》中,都沒有給好好的探索,而隨着劇情的發展,我們很快便再次落入「男vs.女」、「異性戀vs.同志戀」的主流思維模式當中。由此可見,《決定.性》所要對治的主要生活價值與秩序的確力量強大。或許,面對強大的主流社會,需要的不單是真誠,而是大胆的想像。

 


(原載於2015年6月《劇誌》)

 

 

本文章並不代表國際演藝評論家協會(香港分會)之立場;歡迎所評的劇團或劇作者回應,回應文章將置放於評論文章後。
本網站內一切內容之版權均屬國際演藝評論家協會(香港分會)及原作者所有,未經本會及/或原作者書面同意,不得轉載。

 

 

 

國際演藝評論家協會(香港分會)專業會員